附件1:公司员工奖学金评定条例
第一条为鼓励员工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引导员工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培养员工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老员工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公司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员工,均可参加本条例规定的奖学金评定。
第三条奖学金评定要遵循公正客观、公平合理、公开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奖学金的种类、等级、标准及控制比例
(一)学习优秀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700元/人×学期,控制在员工人数的5%内评定;
二等奖学金:500元/人×学期,控制在员工人数的10%内评定;
三等奖学金:300元/人×学期,控制在员工人数的10%内评定。
注:采矿和地质专业的三等学习优秀奖学金按员工人数的15%评定。
(二)社会活动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300元/人×学期,控制在员工人数的5%内评定;
二等奖学金:200元/人×学期,控制在员工人数的5%内评定;
三等奖学金:150元/人×学期,控制在员工人数的5%内评定。
(三)毕业班员工最后一学期不设学习优秀奖学金和社会活动奖学金,设单项奖:
1、设立毕业论文(设计)优秀奖:凡毕业论文(设计)优秀及毕业实习成绩良好及以上,本学期无任何违纪处分,每人奖励500元。
2、设立毕业生员工干部服务奖: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为“中”及以上,本学期担任员工干部,无任何违纪处分,每班择优推荐一人,奖励200元。
第五条学习优秀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一)学习优秀奖学金是为鼓励员工努力学习,给予学习成绩优秀者的一项奖学金。
(二)学习优秀奖学金按学习成绩测评的排序进行评定。
(三)必修课(含必修实践环节)、必选课不及格者不能参加学习奖学金的评定。
第六条社会活动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一)社会活动奖学金是给予积极承担社会工作,积极参加科技、文体活动,思想道德品质优秀及日常行为等方面表现突出者的一项综合奖学金。
(二)社会活动奖学金按社会活动测评的排序进行评定。
(三)必修课(含必修实践环节)、必选课两门以上(不含两门)不及格者不能参加社会活动奖学金的评定。
第七条学习优秀奖与社会活动奖可同时取得(重叠)。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或限定奖学金的评定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及期满后的一学期不予评定奖学金;
(二)受记过处分者,受处分后的一学年不予评定奖学金;
(三)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受处分后的一学期不予评定奖学金。
(四)员工违纪行为发生后,处分文件下达前,暂停发放奖学金,文件下达后参照上述条目执行。
第九条员工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学院组织各班级进行员工素质测评;
(二)测评分值按年级分专业排序;
(三)根据排序结果初步确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名单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确无疑义后,制表(一式二份)并连同“员工素质测评表”报员工工作部;
(五)员工工作部审核后报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条非毕业班员工的奖学金,在下学期的前八周内评定;毕业班员工最后一学期的单项奖在6月28日前评定。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员工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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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