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员工违纪处分解除暂行办法》(内科大发[2017]123号)文件精神,现就本学期开展违纪员工处分解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解除处分的范围,且考察期已满的违纪员工(受到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至少6个月为考察期,受到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至少12个月为考察期)。
二、申请条件
详见《公司员工违纪处分解除暂行办法》第三条之规定。
三、工作程序
1.受处分员工于考核期满后,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学院分管领导组织班主任、辅导员等进行审核、评议,形成评议意见;
3.对于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的解除事宜,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员工工作专门会议,就评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决定是否解除处分。对于解除处分的,形成解除处分学院意见,报员工工作部备案;
4.对于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事宜,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员工工作专门会议,就评议意见进行讨论,形成解除处分学院意见,报员工工作部审核,并附上《公司员工解除处分申请审批表》(附件1)、处分前后员工学习综合测评表、考察期间思想汇报及其他相应材料,集中报学工部复审,员工工作部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四、相关要求
(一)各学院要及时通知本学院违纪员工了解本次工作相关事宜,组织员工学习相关规定,并认真审查违纪员工是否符合解除条件;
(二)各学院要借此工作认真了解本学院违纪员工思想状况,加强违纪员工管理,有针对性地选取典型事例开展违纪员工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