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公司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字〔2007〕780号),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公司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员工(以下简称员工)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自治区按8:2比例分担。
第四条公司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公司本专科员工总人数确定。
公司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名额时,对地矿等特殊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面为公司在校生的3%,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与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员工为公司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员工。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员工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每年9月30日前,员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太阳集团tyc5997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条各学院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条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员工进行民主评议,在经济困难员工中,根据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排名确定候选人。
第十一条各学院成立由主管员工工作的院领导、员工工作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专兼职辅导员及班主任组成的评审组,对各班级推选的候选人进行评审,按学校分配名额确定候选人。对少数民族员工、地矿等专业员工予以适当照顾。
第十二条各学院将候选人名单报送员工工作部员工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员工工作部员工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并汇总公司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员工候选名单,报校员工工作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最终名单。最终确定的获奖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自治区教育厅,由教育厅审批并批复。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集团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员工,并记入员工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
第十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员工工作部。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